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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撰虚假信息发布、恶意“薅”流量……关注新型网络犯罪典型案例

网络新业态、新应用、新场景的不断涌现,催生了编撰虚假信息有偿发布、恶意“薅”流量、盗取用户网络数据等新型网络犯罪,对公民财产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威胁。

2026年5月28日,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多起打击新型网络犯罪的典型案例,为全国范围内的相关治理提供了上海司法实践的参照。《法治日报》记者精选其中三起案件,通过解析具体案情,向公众普及相关法律知识,明确法律界限。

利用AI“洗稿”后换号发布,构成非法经营罪

2023年11月,徐某、罗某雄、阚某奇三人合伙成立一家信息科技公司,其业务模式为:搜集网络上的热门文章和新闻,使用AI软件进行“洗稿”生成伪原创内容,再招募拥有自媒体账号的网民作为学员,利用学员的账号发布这些伪原创文章,以此赚取平台支付的流量分成,并与学员五五分成。

在此过程中,徐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,负责指导员工使用软件;罗某雄负责招募学员并指导其发布“洗稿”文章;阚某奇则负责公司员工的考勤、薪酬核算以及学员分成和热点文章搜集。经审计,三人通过上述行为非法获利超过5万元。

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徐某、罗某雄、阚某奇结伙,违反规定,以营利为目的,编撰虚假信息并通过网络有偿发布,扰乱市场秩序,情节严重,已构成非法经营罪。法院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,罚金5万元;判处罗某雄有期徒刑1年7个月,罚金5万元;判处阚某奇有期徒刑1年6个月,缓刑1年6个月,罚金5万元。该判决已生效。

该案主审法官指出,本案中,不法分子利用AI软件“洗稿”,再通过学员发布,骗取平台流量分成。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信息网络服务市场秩序,并对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。法官提醒,技术工具本身是中立的,不能成为逃避刑事责任的借口。司法机关有能力并有必要穿透技术表象,依据行为的实质危害作出公正裁决,这不仅有助于维护数据要素时代的信息市场秩序,也是保障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的司法支撑。

利用平台漏洞“薅流量”,负责人获刑十年二个月

被告人武某青是主营跨境电商的甲公司法定代表人。其公司通过乙公司平台进行预充值,在境外某平台投放广告,广告费用实时结算,由乙公司定期向境外平台支付。

自2022年12月起,甲公司发现,在向乙公司申请账户余额清零退款后,广告仍会继续投放一段时间,且该时段的广告流量费用未被乙公司全额或部分扣除。

为免费或低价获取广告流量,武某青指示地区经营管理人员武某丹等人购买了1800余个乙公司平台账户及对应的广告账户,并指使员工在广告投放后立即进行恶意清零退款操作。

乙公司未能及时察觉,仍按原先的结算模式向甲公司结算广告投放费用,并在后期与境外平台进行支付结算,最终导致乙公司损失超过2000万元。

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,被告人武某青、武某丹在甲公司经营管理期间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,利用平台结算漏洞骗取被害单位钱款,数额特别巨大,构成合同诈骗罪。法院判处武某青有期徒刑10年2个月,罚金30万元;判处武某丹有期徒刑4年6个月,罚金15万元。

一审宣判后,武某青、武某丹提出上诉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本案主审法官指出,该案准确界定了恶意“薅流量”的行为模式,即频繁利用平台漏洞获取无合法基础的流量。法官提醒,市场主体应恪守契约精神,维护交易秩序。同时,服务平台也应及时排查漏洞,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。

盗窃用户网站数据牟利,“技术团队”成员被判刑

2022年9月起,被告人李某先后招募戎某微、姜某文、王某兵,后又吸纳邹某能,组成一个“技术团队”。该团队盯上了网站用户的token(身份认证令牌)和cookies(用于辨别用户身份并存储在用户本地的小型文本文件)数据,企图通过非法获取这些数据来为直播间“刷人气”,从而牟取非法利益。token和cookies数据相当于网络平台账号的“数字钥匙”,可用于登录用户账号。

在此过程中,李某负责团队管理、对外业务拓展以及联系兼职人员诱导用户下载App或登录网站以获取token、cookies数据。戎某微负责编写直播间“刷人气”协议,并使用非法获取的token、cookies数据进行操作。姜某文负责对App进行二次打包,植入非法获取网站用户token数据的代码,并设置数据自动上传服务器。王某兵负责存储网站账号数据的服务器管理。邹某能则负责技术开发。

经鉴定,涉案服务器中存储的token信息(去重后)共计47219条,cookies信息(去重后)共计1421条。这意味着,至少有4.8万余个账号的“数字钥匙”被李某等人非法获取。

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查明,被告人李某等人为相关App植入恶意代码,诱骗用户扫描二维码安装,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窃取账号权限,用于为直播间“刷人气”牟利,损害了用户账号安全,破坏了网络直播环境。

法院认为,被告人李某等五人结伙,非法获取具有身份认证功能的计算机数据,情节特别严重,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,且属共同犯罪。最终,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,罚金2万元;判处戎某微有期徒刑3年,罚金2万元;判处姜某文有期徒刑3年,罚金2万元;判处王某兵有期徒刑2年,缓刑2年,罚金1万元;判处邹某能有期徒刑1年,缓刑1年,罚金8千元。该判决已生效。

主审法官指出,token、cookies作为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过程中自动生成的身份认证凭证,虽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个人信息文本,但因其能够通过唯一标识符与特定用户账号、自然人建立稳定关联,直接实现身份识别和账号登录,具备身份认证功能,因此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范畴。本案的判决也提示平台企业应加强技术防护,弥补技术漏洞,从源头进行预防。

5条评论

  1. 宇智波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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